汶川地震发生后,从5月13日开始,国家和地方地震、建设主管部
门派出了数千名工程技术人员奔赴地震灾区,对震损房屋建筑开展调查、收集资料、采集样本工作,取得了十分宝贵的第一手资料,在调查取得的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对震损建筑进行快速评估、鉴定,建立完整的档案,这些资料为我国
防震减灾法和工程建设
抗震规范和标准的修订了提供科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据汶川地震对震损建筑评估、分析和必要的计算,判别震害原因,对《建筑
抗震设计规范》、《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进行了修订,于2008年8月1日发布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01(2008年版)、《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50223-2008,从2008年8月1日起实施。贯彻抗震新规范是继抗震紧急救援后刻不容缓的任务,也是各级政府和工程技术人员的责任。我门现在不能局限于对震害做简单描述,而是要认真学习抗震新规范,研究如何在
建筑幕墙工程中贯彻抗震新规范,从而使我国房屋建筑和工程设施的抗震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建造更为耐震的建筑结构(建筑
幕墙)。
一. 防震减灾法有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号公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与建筑幕墙有关的内容有: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建设、民政、卫生、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
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参数区划图。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第三十六条 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
设备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九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 重大建设工程;
(二) 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 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四) 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五)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第九十二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地震监测设施,是指用于地震信息检测、传输和处理的设备、仪器和装置以及配套的监测场地。
(二)地震观测环境,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划定的保障地震监测设施不受干扰、能够正常发挥工作效能的空间范围。
(三)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四)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或者剧毒、强
腐蚀性、
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以及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和贮油、贮气设施,贮存易燃易爆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五)地震烈度区划图,是指以地震烈度(以等级表示的地震影响强弱程度)为指标,将全国划分为不同抗震设防要求区域的图件。
(六)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是指以地震动参数(以加速度表示
地震作用强弱程度)为指标,将全国划分为不同抗震设防要求区域的图件。
二.抗震规范修订主要内容 :
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01(2008年版)
3.1.1 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3.1.2 (删除)
3.1.3 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
抗震设防标准,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要求。
根据国家标准
GB18306-2001《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第1号修改单(国标委服务函[2008]57号)对四川、甘肃、陕西部分地区地震动参数的相关规定,对汶川地震后相关地区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的中心地区建筑工程抗震设 计时所采用的
抗震设防烈度、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加以调整。
附录A 我国主要城镇抗震
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
本附录仅提供我国抗震设防区各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的中心地区建筑工程抗震设计时所采用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
注:本附录一般把“设计地震第一、二、三组”简称为“第一组、第二组、第三组”。
[修订说明]
根据国家标准
GB18306-2001《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第1号修改单(国标委服务函[2008]57号)对四川、甘肃、陕西部分地区地震动参数的相关规定,对汶川地震后相关地区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的中心地区建筑工程抗震设计时所采用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
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加以调整。
A.0.20 四川省
1 抗震设防烈度不低于9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不小于0.40g:
第一组:康定,西昌
2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30g:
第一组:冕宁*
3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20g:
第一组:道孚,泸定,甘孜,炉霍,石棉,喜德,普格,宁南,德昌,理塘,茂 县,汶川,宝兴
第二组:松潘,平武,北川(震前),都江堰
第三组:九寨沟
4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5g
:
第一组:巴塘,德格,马边,雷波
第二组:越西,雅江,九龙,木里,盐源,会东,新龙,天全,芦山,丹巴,安县,青川,江油,绵竹,什邡,彭州,理县,剑阁*
第三组:荥经,汉源,昭觉,布拖,甘洛
5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
度值为0.10g:
第一组:乐山(除金口河外的3个市辖区),自贡(4个市辖区),宜宾,宜宾县,峨边,沐川,屏山,得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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