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建筑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条例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采取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技术法规是强制性的,是把那些涉及建设工程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技术要求用法规形式规定下来,严格贯沏在工程建设中,不执行技术法规就是违法,就要受到处罚。而技术标准除了被技术法规引用部份以外,都是自愿采用的,可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2000年8月25日建设部第81号令发布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规定”第三条指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设部以建标[2000]85号通知发布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份)],“规定”第六条规定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即强制性条文)的情况实施监督。这就明确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凡是列入条文的所有条款都必须严格执行,如果不执行,政府主管部门就应当按《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而技术标准除了被技术法规引用部份(即强制性条文)以外,都是自愿采用的,可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新颁发的国家标准对规范性引用文的规定采用统一的文本:“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份的条款。凡当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份达成的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理解《立法法》、《标准化法》、《行政许可法》和建设部《关于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等是我们执行幕墙技术标准的关键。下面讨论几个具体的热点问题:
1、
风荷载和
地震作用取值
a、《建筑结构
荷载规范》
GB50009--2002从2002年3月1日起实施,原GBJ9--87于2002年12月31日废止。《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第7.1.1条关于风荷载
标准值的规定为强制性条文。所有行业(地方)标准中关于风荷载标准的规定,在2002年12月31日后自行废止。不执行
GB50009--2002第7.1.1条规定就是违法,如果建设单位或某些地方(行业)有关部门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
GB50009--2002规范规定的,应承担违法责任。
b、《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02,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GB11--89于2002年12月31日废止,从2003年1月1日起幕墙的地震作用必须按
GB50011--2002(
GB18306--2000)执行,所有行业(地方)标准中关于地震作用计算的规定自行废止。
2、
组合幕墙(即同一幅幕墙有玻璃、石材、金属板等
面板)除金属板、
石板按JGJ133的规定计算外,
防雷设计,
防火设计、
立柱(
横梁)设计、连接设计等均按
JGJ102--2003的规定执行。
3、幕墙规范适用高度。《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102--2003已无规范适用高度的规定。《金属与
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有关于该规范适用高度的规定,但非强制性条文,只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建造高度,即双方自愿采用,有关部门不得强行干涉。
4、 地方标准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自行废止。前述省、直辖市建设委员(建设厅)(协会)发布的玻璃幕墙地方(协会)标准,不具有法规地位,这些标准不能作为执法依据,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如果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自愿采用。
5. 依法行政是一切行政部门的行为准则。行政许可法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委员(建设厅)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6. 国家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和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对同一事物规定不一致时,应以新发布的标准为准。
7.新品种幕墙如何规范其技术行为。国务院《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规定:“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未经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而国家(行业)标准是在技术成熟基础上编制的。在没有国家(行业)标准情况下,企业要生产新产品,只要这些产品不是国家(行业)标准明文禁止的就可生产。生产时要编制企业标准,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备案。待这些产品安装、使用(改进)证明其技术已成熟,企业标准可以成为编制国家(行业)标准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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