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进一步明确既有幕墙安全维护资金来源并专款专用。要维护必然要资金。但现在绝大部分既有幕墙安全运行的维护缺乏资金来源,建议规定有幕墙的工程维修基金提取比例适当提高,鼓励推动产权管理部门拓宽资金渠道。在调查中发现上海市和深圳市一部分大楼实行财产保险,有个别还为既有幕墙安全投入了专项保险。解决了既有幕墙损坏的维修资金和安全事故的赔付金。
4、明确政府各部门管理责任,建设部负责施工阶段管理,房管部门负责使用阶段管理。理顺管理机制:建议在上述“规程”和“实施细则”施行基础上建立由政府监督指导,行业组织管理的既有幕墙安全管理机制,有序地组织调查、鉴定、维护方案设计与维修施工等。
5、加强设计审核,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三个环节的专业监管力度。建议明确幕墙设计审核单位和施工监理单位必须聘用有五年以上幕墙设计或施工经历的幕墙专业人才。作为一种补充,建议允许行业成立专门的幕墙设计审核及幕墙监理服务机构,满足社会的有效需求。
6、明确规定竣工资料中应含幕墙设计文件(施工图)。幕墙设计文件与竣工资料应送城市档案馆一套,既有幕墙责任主体的管理人员手中必须保有一套完整的幕墙竣工资料和竣工图纸。
7、鉴于调查中发现的
装饰性幕墙中的种种隐患,目前尚无法可依,建议编制装饰性幕墙规范,如能立项,协会可以承担编制工作。
8、支持和鼓励行业协会牵头,组织行业资深专家成立既有幕墙安全运行专家咨询服务机构,从事以下业务:
A、建筑幕墙有关标准、规范宣惯;
B、隐患工程评估鉴定及维护或加固方案制定论证;
C、对设计审核、监理人员和既有幕墙责任主体的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业务咨询等。
上述措施和建议都必须在明确既有建筑幕墙安全责任主体的情况下才能有效工作和实施,建议由建设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如:房管部门、物业管理部门等,共同发文,以期有效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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