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大连晚报报道 大连市日前下发的《关于执行〈大连市居住
建筑节能设计(节能65%)规定〉的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市区内居住建筑工程按节能65%的“规定”进行设计;10月1日后开工的项目必须执行新规定;北三市等县(市)区延迟1年执行。
据了解,为贯彻国家、省建筑节能规定要求,进一步提高居住建筑的舒适性,改善居住环境,节约能源,大连市墙改办和市建科院已编制完成《大连市居住
建筑节能设计(节能65%)规定》。
《规定》要求,自2006年7月1日起,大连市内四区、旅顺口区、金州区、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园区内的居住建筑工程,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设计;自2007年7月1日起,北三市、长海县、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内的居住建筑工程,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设计。
在上述规定时间3个月后开工的建设项目,应执行《规定》要求。未按《规定》设计的,应重新设计和审图。
大连市建委勘察设计处处长丛敏说,2006年7月1日前,大连已对设计人员进行了多次培训。市建委要求各设计单位充分考虑建筑体型、
围护结构对建筑节能的影响,杜绝盲目追求新、奇、特和易于散热(夏天吸热)的“大
玻璃现象”;要合理确定冷源、热源的形式和
设备性能,积极选用成熟、可靠、先进、适用的节能成套技术、材料和产品;初步设计文件应单设建筑节能专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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