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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驰名商标

补充:0  浏览:12210  发布时间:2013-3-11

  中国驰名商标(well-known marks of China)是指经过有权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4月17日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其涵义可以概括为: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对于什么是“相关公众”,《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是这样规定的: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而对什么叫做“广为知晓”和“享有较高声誉”,《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并没有明确的界定。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已经明确,在新《商标法》2014年5月1日正式实施后,生产、经营者如果还将“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广告宣传、展览、其他商业活动中,将按修改后的新商标法处理,处10万元罚款。工商总局同时明确:“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上并于2014年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也就是说,2014年5月1日以前就已进入市场的印有“驰名商标”的商品,2014年5月1日后仍可继续销售,直至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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