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产品是指符合与该产品相关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要求,在建筑工程中使用时,与同类产品相比,它的能耗指标低或效率高的建筑产品。
建筑节能产品认定是指依据国家建筑节能的标准和技术要求及统一规定的程序,经建筑节能产品认定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布认定证书和建筑节能标志,证明某一产品为建筑节能产品的活动。建筑节能产品认定将采用自愿的原则。
建设部规定申请认定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产品应符合国家建筑节能产业技术政策规定,有利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保护生态环境,对行业发展有明显促进作用。
2.产品应具有技术先进、成熟、配套、可靠、适用,并已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有足够的供货能力。
3.产品应已通过鉴定,有生产的执行标准,并在工程中应用。
4.产品应适用面广,有显著的节能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5.产品生产应立足于国内。
6.在施工安装中具有可靠的配套应用技术法规,可确保工程质量。
认定证书和建筑节能标志的使用有效期为4年。
通过认定的企业,可以在其生产的被认定的产品的包装、说明书、合格证及广告宣传中使用建筑节能标志。通过认定的产品在使用过程中,达不到认定时的各项性能指标时,生产企业应当负责包退、包换。若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或造成危害的,生产企业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通过认定的产品质量严重下降,出现重大质量事故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经监督检查和抽检判定通过认定的产品为不合格的产品,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拒绝按规定缴纳管理费用的,建设部有权撤销其认定证书,禁止使用建筑节能标志,并向全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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