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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幕墙专项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标准

来源:中国建筑装饰  作者:*  日期:2006-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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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 则

  (一)根据《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87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93号令)的原则,及有关建筑幕墙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建筑幕墙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二)建筑幕墙专项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
  三、承包业务范围

  (一)一级

  各类型建筑幕墙工程的设计、施工。


  (二)二级

  单位工程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且单位工程面积在8000㎡及以下的建筑幕墙工程的设计与施工。


  四、附 则

  (一)二级资质企业晋升一级资质的,应在上两年内无违法违规活动或者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且除对“企业资信”第1、5项工程业绩不作要求外,其它条件均应符合一级资质标准的要求。


  (二)取得《建筑幕墙专项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其原《建筑幕墙专项工程设计资格证书》、《建筑幕墙专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收回注销。

 
  (三)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四)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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