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府要求
1.建设部1997年7月8日公布的《加强建筑幕墙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建建[1997]167号),其中第六章第二十条:建设项目法人对已交付使用的玻璃幕墙的安全使用和维护负有主要责任,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定期进行保养,至少每五年进行一次质量安全性检测。
2.建设部2003年11月14日修订的《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102-2003),其中12.2.2.1 条:在幕墙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时,应对幕墙工程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以后每五年应检查一次。12.2.2.4 条:幕墙工程使用十年后应对该工程不同部位的
硅酮结构
密封胶进行粘接性能的抽样检查;此后每三年宜检查一次。
3.建设部2001年12月26日公布的《
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GJ/T139—2001),2003年12月4日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四部门联合发布的《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
4.2000年 6月30日建设部令第80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装修工程为2年。
5.上海市建委、市房地资源局2004年11月29日公布了《关于开展本市玻璃幕墙建筑普查工作的通知》(沪建建[2004]834号),普查内容为2004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玻璃、金属和石材
组合幕墙,重点是8层以上高层和8层以下人流密集区域和青少年或幼儿活动公共场所,具体工作由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建筑幕墙专业委员会负责,由市幕墙检测中心配合。
6.2005年1月17日合肥市建筑业管理局发出了紧急通告,因有大量幕墙工程竣工年限超过10年,号称城市百姓头顶“空中炸弹”,要求对全市玻璃幕墙进行一次节前全面检查,以杜绝安全隐患。要求对全市玻璃幕墙进行一次节前全面检查,以杜绝安全隐患。
四、社会舆论
我国1994年后建造的隐框玻璃幕墙已经和正在经历10年;1983年后建造的玻璃幕墙已经和正在度过20年。带隐患的玻璃幕墙已形成了城市上空、特别是闹市区的“定时炸弹”,其严重的安全隐患已引起了政府主管部门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近二三年,北京、上海、浙江等地方建筑装饰协会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了相关建议。
九三学社北京市委也十分重视,在市政协会议上多次提出相关提案,如1996年张沅的《城市现代建筑不一定都用玻璃幕墙,建议拆除不雅商品装饰》;1999年周琪涵的《装修时应考虑
建筑立面》;2000年董廉方的《关于制订“玻璃幕墙”法规的意见》。
2005年1月25日召开的北京市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和市政协十届三次会议又有代表提案,如吴乐山研究员的《加强玻璃幕墙建筑立法》。2005年3月2日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刘秀晨、田麦久委员联合提出《建议尽快开展全国玻璃幕墙安全检查》的提案。
五、意见建议
根据我国幕墙业行规、政府规范和上海市的先例,为保证公共安全、构建和谐社会,特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1.由建设部牵头,进行全国玻璃幕墙普查工作。
2.具体措施可参照上海市作法。具体工作可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负责实施。
3.对普查发现的玻璃幕墙问题,按法规进行相应的工程改造。
编者语:玻璃幕墙建筑,包括由玻璃、金属和石材组合的幕墙建筑。我从改革开放后的1983年起步至今,经过20多年的发展。幕墙建筑已遍布全国各大中城镇,从首都北京到新疆库尔勒,从东北的
哈尔滨到海南岛三亚,随处可见新型建筑幕墙装点着秀丽的城市大街。幕墙已经成为城市化的重要标志之一。从幕墙建筑发展至今幕墙队伍不断壮大,其
技术标准、管理分工、密封胶问题等也不断发展、完善,但幕墙安全隐患问题仍时有发生,而玻璃幕墙安全问题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我们在保证幕墙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幕墙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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