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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墙改造过程中的建筑幕墙防火设计与施工

来源:2012年会论文集  作者:周佩杰  日期:20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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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阐述了外墙改造过程中的建筑幕墙的防火设计、无焊接施工方法及防火施工。
关键词:外墙改造;防火;无焊接安装;齿条
  本文由专家授权于中国幕墙网发表,未经许可严禁转载!
 
  既有建筑在外墙更新或节能改造过程中,一是采用将建筑室内清空,室内外同时改造方式;二是采用了室内不动而室外进行改造的方式。前者可按新建建筑的施工方式设计和施工幕墙及其外装饰;而上海11•15火灾直接原因是在节能综合改造中由于电焊工施工不当而引燃了施工的易燃物,又是采用后者的施工方法,大火和有害气体进入室内而导致惨重的损失。
  在采用室内不动而室外进行改造的施工方式时,幕墙施工企业在幕墙及其外装饰设计与施工时一是要按照相关规范的要求使幕墙达到防火要求;二是在设计过程中的施工工艺要减少或不用明火的焊接施工工艺即无焊接施工工艺;三是在施工过程中的防火更为重要。
  1  外墙改造过程中幕墙的防火设计
  1.1  建筑幕墙防火规定
  1.1.1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于2009年9月25日,以公安部公通字[2009]46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印发《民用建筑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对建筑幕墙选用的防火材料做如下强制性的规定:
  a .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m时,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应为A级。
  b. 建筑高度小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c. 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mm。
  d. 采用金属、石材等非透明幕墙结构的建筑,应设置基层墙体,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外墙耐火极限的有关规定;玻璃幕墙的窗间墙、窗槛墙、裙墙的耐火极限和防火构造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建筑幕墙的有关规定。
  e. 基层墙体内部空腔及建筑幕墙与基层墙体、窗间墙、窗槛墙及裙墙之间的空间,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f. 按本规定需要设置防火隔离带时,应沿楼板位置设置宽度不小于300mm的A级保温材料。防火隔离带与墙面应进行全面积粘贴。
  g. 建筑外墙的装饰层,除采用涂料外,应采用不燃材料。当建筑外墙采用可燃保温材料时,不宜采用着火后易脱落的瓷砖等材料。
  1.1.2  JGJ102-2003《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对幕墙防火规定如下:
  a. 玻璃幕墙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高层建筑玻璃幕墙的防火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
  b. 玻璃幕墙与其周边防火分隔构件的缝隙,与楼板或隔墙外沿间的缝隙,与实体墙面洞口边缘间的缝隙等,应进行防火封堵设计。
  c. 玻璃幕墙的防火封堵构造系统,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具有伸缩变形能力、密封性能和耐久性;在遇火状态下,应在规定的耐火时限内,不发生开裂或脱落,保持相对稳定性。
  d. 玻璃幕墙防火封堵构造系统的填充料及其保护性面层材料,应采用耐火极限符合设计要求的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e. 无窗槛墙的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h、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计算实体裙墙的高度时,可计入钢筋混凝土楼板厚度或边梁高度。)
  f. 玻璃幕墙与各层楼板、隔墙外沿间的缝隙,当采用岩棉矿棉封堵时,其厚度不应小于100mm,并应填充密实;楼层间水平防烟带的岩棉或矿棉宜采用厚度不小于1.5mm的镀锌钢板承托;承托板与主体结构、幕墙结构及承托之间的缝隙宜填充防火玻璃,其耐火极限应符合设计要求。
  g. 同一幕墙玻璃单元,不宜跨越建筑物的两个防火分区。
  1.1.3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版)局部修订规范的第3.0.8条就是单独针对幕墙防火进行规定的。其新的修订3.0.8条对“建筑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0.8.1  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外墙采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
  3.0.8.2  无窗槛墙或窗槛墙高度小于0.80m的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幕墙。
  3.0.8.3  建筑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1.2  建筑幕墙所用防火材料选用
  1.2.1  国家新旧标准对建筑材料及其制品燃烧性能分级对照
  国家新标准GB8624-2006《建筑材料及其制品燃烧性能分级》将建筑材料及制品(铺地材料除外)燃烧性能分为:A1、A2、B、C、D、E、F七个等级。
  旧标准GB8624-1997《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分为A级的不燃材料,B1  级(氧指数≥32)的难燃材料,B2级(氧指数≥27)的可燃材料和B3级的易燃材料四个等级。
  为了保证新旧标准的的连续性,公安部关于实施国家标准GB8624-2006《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7]182号对两个标准分级对比关系作了说明:
  A. 按GB8624-2006为A1、A2的对应于相关标准和GB8624-1997的A级;
  B. 按GB8624-2006为B级、C级的对应于相关标准和GB8624-1997的B1级;
  C. 按GB8624-2006为D级、E级的对应于相关标准和GB8624-1997的B2级,
  1.2.2 国家标准GB8624-2006《建筑材料及其制品燃烧性能分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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