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中装协向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提交了《全国部分城市既有幕墙安全性能情况抽查报告》,对既有建筑幕墙目前存在的质量安全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和分析,并提出了建筑幕墙运行维护方面的建议。质量安全司对这一报告进行了研究,并委托中装协组织起草《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之后,中装协立即组织起草《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初稿,并于5月23日组织业内近50位专家对此进行了比较充分的论证。《办法》共分六章24条,具体内容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保证既有建筑幕墙安全和正常使用,预防城市灾害,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既有建筑幕墙系指已交付使用的各类建筑幕墙。
第三条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实行业主(所有者)负责、政府监管、相关协会进行行业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除应符合本办法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安全维护责任
第五条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的确定:
(一)一幢建筑为单一业主所有的.该业主为该建筑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责任人。
(二)一幢建筑为多个业主共同所有的,按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各业主为其所有部分的建筑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公共部分建筑幕墙由其业主或全部业主为其安全维护责任人。
(三)一幢建筑为多个业主共同所有的.应协商确定一个业主为召集人,对整幢建筑既有建筑幕墙负全面协调责任,其他业主应给予积极配合,不得推诿。
第六条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主要包括:
(一)按《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及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进行日常使用及常规维护、检修;
(二)按规定年限进行安全性鉴定与大修;
(三)对因幕墙事故而造成的财产和人身损害进行赔偿;
(四)保证用于日常维护、检修及定期安全性鉴定与大修的费用;
(五)制定建筑幕墙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六)按规定时间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筑幕墙安全性能状况。
第七条 当遇台风、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后,应对建筑幕墙进行全面检查,并视损坏程度进行维修加固或拆除重建。
第三章 日常使用、维护、检修
第八条 建筑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应按《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日常使用、维护、检修。
第九条 建筑幕墙保修期内由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进行安全维护,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日常维护、检修可由安全维护责任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进行。安全维护责任人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对双方的责任、特别是对财产和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物业管理单位应配备专职的专业幕墙安全维护技术人员,暂时不具备条件的物业管理单位应聘请专业幕墙兼职人员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性检查与维护。
第十二条 在建筑幕墙的维护与检修工作时,凡属高处作业者,必须遵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定期安全性鉴定与修理
第十三条 建筑幕墙定期安全性鉴定应自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每五年进行一次,安全性鉴定须由幕墙界专家和具有国家或省级认可资格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
第十四条 建筑幕墙大修的时间和内容由专业机构检测结果和专家鉴定意见确定.原则上十年左右进行一次,由具有国家认可的专业资质施工队伍企业进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保证既有建筑幕墙安全和正常使用,预防城市灾害,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既有建筑幕墙系指已交付使用的各类建筑幕墙。
第三条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实行业主(所有者)负责、政府监管、相关协会进行行业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除应符合本办法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安全维护责任
第五条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的确定:
(一)一幢建筑为单一业主所有的.该业主为该建筑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责任人。
(二)一幢建筑为多个业主共同所有的,按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各业主为其所有部分的建筑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公共部分建筑幕墙由其业主或全部业主为其安全维护责任人。
(三)一幢建筑为多个业主共同所有的.应协商确定一个业主为召集人,对整幢建筑既有建筑幕墙负全面协调责任,其他业主应给予积极配合,不得推诿。
第六条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主要包括:
(一)按《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及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进行日常使用及常规维护、检修;
(二)按规定年限进行安全性鉴定与大修;
(三)对因幕墙事故而造成的财产和人身损害进行赔偿;
(四)保证用于日常维护、检修及定期安全性鉴定与大修的费用;
(五)制定建筑幕墙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六)按规定时间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筑幕墙安全性能状况。
第七条 当遇台风、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后,应对建筑幕墙进行全面检查,并视损坏程度进行维修加固或拆除重建。
第三章 日常使用、维护、检修
第八条 建筑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应按《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日常使用、维护、检修。
第九条 建筑幕墙保修期内由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进行安全维护,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日常维护、检修可由安全维护责任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进行。安全维护责任人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对双方的责任、特别是对财产和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物业管理单位应配备专职的专业幕墙安全维护技术人员,暂时不具备条件的物业管理单位应聘请专业幕墙兼职人员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性检查与维护。
第十二条 在建筑幕墙的维护与检修工作时,凡属高处作业者,必须遵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定期安全性鉴定与修理
第十三条 建筑幕墙定期安全性鉴定应自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每五年进行一次,安全性鉴定须由幕墙界专家和具有国家或省级认可资格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
第十四条 建筑幕墙大修的时间和内容由专业机构检测结果和专家鉴定意见确定.原则上十年左右进行一次,由具有国家认可的专业资质施工队伍企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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