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拉制棒材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合同内容等。
本标准适用于铝及铝合金拉制圆棒、正方形棒(方棒)及矩形棒(扁棒)。
2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8 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
GB/T 3190 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
GB/T 3199 铝及铝合金加工产品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GB/T 3246(所有部分) 变形铝及铝合金制品组织检验方法
GB/T 6395 金属高温拉伸持久试验分析方法
GB/T 6987(所有部分) 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 16865 变形铝、镁及其合金加工制品拉伸试验用试样
GB/T 17432 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分析取样方法
3 要求
3.1 产品分类
3.1.1 牌号、状态及规格
棒材的合金牌号、供应状态及规格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合金牌号、状态、规格
合 金 牌 号 供 应 状 态 规 格/mm
圆 棒 直 径 方 棒 边 长 扁 棒
厚度 宽度
1060、1100、3A21、5A02 0、F、H18 5~100 5~50 5~40 5~60
2A11、2A12、2024 0、F、T4、T351
2014 0、F、T4、T6、T351、T651
3003、5052 0、F、H14、H18
7A04、7A09、7075 0、F、T6、T651
6061、6A02 F、T6
注:若需要其他合金或状态的棒材,可由供需双方协商
3.1.2 标记示例
3.1.2.1 用2024合金制造的、供应状态为T351、直径为30mm,定尺长度为3000mm的高精级棒材,标记为:
棒 2024 T351高精级 φ30×
3.1.2.2 用3A21合金制造的、供应状态为0、厚度为20 mm,宽度为40mm的普通级矩形棒材,标记为:
扁棒 3A21-O 20×
3.2 化学成分
棒材的化学成分应符合GB/T3190的规定。
3.3 外形尺寸及允许偏差
3.3.1 截面尺寸及允许偏差
3.3.1.1 圆棒直径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圆棒直径及其允许偏差 单位为毫米
直 径 允许偏差(±)
普通级 高精级
5~12.5 0.06 0.04
>12.5~25.0 0.08 0.05
>25.0~38.0 0.10 0.06
>38.0~50.0 0.15 0.10
>50.0~75.0 0.23 0.15
>75.0~85.0 0.30 0.20
>85.0~100 0.45 0.30
注:当尺寸允许偏差只规定( )或(-)时,其值为上述数值的2倍。
3.3.1.2 扁棒、方棒规定宽度、厚度或边长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扁棒、方棒的宽度、厚度或边长及其允许偏差 单位为毫米
定的宽度、厚度或边长 允许偏差(±)
普通级 高精级
5~12.5 0.08 0.05
>12.5~25.0 0.10 0.06
>25.0~38.0 0.12 0.08
>38.0~50.0 0.20 0.13
>50.0~60 0.30 0.20
注:当尺寸允许偏差只规定( )或(-)时,其值为上述数值的2倍。
3.3.1.3 方棒或扁棒的圆角半径
方棒或扁棒的圆角半径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方棒、扁棒的圆角半径 单位为毫米
边长或宽度 圆角半径, 不大于
≤30 2
>30~60 5
3.3.2 弯曲度
3.3.2.1 棒材的弯曲度是将棒材放在平台上,在自重作用下仍存在的弯曲。
3.3.2.2 圆棒纵向弯曲,对于直径不大于10mm的棒材,允许有用手轻压即可消除的弯曲;其他规格圆棒:每米长度上不大于3mm,全长累计。根据需方要求,高精级弯曲度不大于2mm/m,全长累计,但必须在合同中注明。
3.3.2.3 方棒或扁棒的纵向弯曲应符合表5的规定。需要高精级时应在合同中注明,未注明时按普通级执行.
表5 方棒、扁棒的纵向弯曲度 单位为毫米
棒或扁棒的厚度 弯曲度要求 不大于
普通级 高精级
每300㎜上 全长L米上 每300㎜上 全长L米上
5~10 用手轻压,弯曲消除。
>10~50 1 2×L 0.3 1×L
3.3.2.4 方棒或扁棒允许有个别的轻微波浪存在,波浪度的幅度不超过1mm。
3.3.3 切斜度
棒材端面应切平整,切斜度不大于3°。
3.3.4 扭拧度
方棒或扁棒的任何部分绕纵轴的扭拧度,普通级每米长度上不允许超过8°,全长累计;高精级每米长度上不允许超过2°,全长不允许超过7°。
3.3.5 方棒或扁棒的平面间隙
3.3.5.1 方棒或扁棒的平面间隙是指沿方棒的边长或扁棒的宽度方向测得的棒材底面与平台或直尺之间的间隙值。
3.3.5.2 方棒或扁棒的平面间隙应符合表6的规定。需要高精级时应在合同中注明。
表6 方棒、扁棒的平面间隙 单位为毫米
棒或扁棒的宽度 B 平 面 间 隙
普 通 级 高 精 级
≤25 ≤0.20 ≤0.20
>25~60 ≤0.8%×B ≤0.4%×B
3.3.6 棒材的长度及允许偏差
棒材的长度可按不定尺、定尺或倍尺供应,其长度范围为1~6m。对倍尺供应的棒材应加入锯切余量,每个锯口按5mm计算。其纵向长度允许偏差不应超过15㎜。
3.4 力学性能
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棒材的室温纵向力学性能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室温纵向力学性能
金牌号 状态 直径或厚度 (mm) 抗拉强度 Rm (N/mm2) 规定非比例延伸强度 Rp0.2 (N/mm2) 断后伸长率 A %
不 小 于
1060 O ≤100 55 15 22
H18 ≤10 110 90 -
1100 O ≤100 75~105 20 22
H18 ≤10 150 - -
2A11 O ≤100 ≤245 - 10
T4、T351 ≤100 370 215 12
2A12 O ≤100 ≤245 - 10
T4、T351 ≤22 390 255 12
>22~100 420 275 10
2014 O ≤100 ≤245 - 12
T4、T351 ≤100 380 220 12
T6、T651 ≤100 445 375 8
2024 O ≤100 ≤245 - 12
T4、T351 ≤12.5 425 310 10
>12.5~100 425 290 9
3A21 O ≤100 ≤165 - 20
H18 ≤10 180 - -
3003 O ≤100 95~135 35 25
H14 ≤10 135 - -
H18 ≤10 180 - -
5A02 O ≤100 ≤225 - 10
H18 ≤10 265 - -
5052 O ≤100 175~245 70 20
H14 ≤30 235 180 5
H18 ≤10 265 220 2
6A02 T6 ≤100 295 - 12
6061 T6 ≤100 290 240 9
7A04 7A09 O 所有 ≤280 - 10
T6、T651 ≤22 490 370 7
>22~100 530 400 6
7075 O ≤100 ≤280 - 10
T6、T651 ≤100 530 455 6
所有 F ≤100 -
注:表中未列的合金或规格的力学性能附结果,也可由供需双方协商
3.5 低倍组织
3.5.1 棒材的低倍试片上,不允许有偏析聚集、非金属夹渣、裂纹及缩尾。
3.5.2 成层深度不允许超过棒材负偏差之半。经供需双方协商,可供应无成层的棒材。
3.5.3 直径小于20mm的棒材不检查低倍组织。
3.5.4 低倍试片上粗晶环深度:合同中未注明时,粗晶环不检验。合同中注明粗晶环检验时,2A12、2A11、6A02、7A04、7A09、7075的粗晶环深度不大于8mm。对粗晶环有更严要求时,双方可协商解决。
如果粗晶环深度超出规定时,可在粗晶区取样作力学性能,如力学性能符合表5的规定时,则该粗晶区允许存在。
3.6 显微组织
棒材的显微组织不允许有过烧。
3.7 表面质量
3.7.1 棒材表面不允许有腐蚀、裂纹、起皮、气泡及粗擦伤。
3.7.2 棒材表面允许有深度不超过直径负偏差的压坑、擦伤、氧化色、不粗糙的黑白斑及由于矫直产生的螺旋亮条等其他缺陷。
3.7.3 棒材表面缺陷允许进行检验性打磨,但应保证棒材最小直径或厚度。
4 试验方法
4.1 化学成分分析方法
棒材的化学成分分析取样按GB/T17432规定,化学成分仲裁分析方法采用GB/T6987的规定。
4.2 外形尺寸测量方法
棒材直径或宽度、厚度用精度不低于0.01mm的量具测量,长度用米尺测量。
4.3 力学性能试验方法
棒材的室温拉伸力学性能试样应符合GB/T16865的规定。其试验方法应符合GB/T228的规定。
1.1 低倍组织检验方法
棒材的低倍组织检验方法应符合GB/T3246.2规定。
1.2 显微组织检验方法
棒材的显微组织检验方法应符合GB/T3246.1规定。
1.3 表面质量的检验
棒材的表面质量用目视检验。当深度难以确定时,可采用打磨法进行检查。
2 检验规则
2.1 检验和验收
2.1.1 棒材应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2.1.2 需 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与本标准及订货合同的规定不符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属于外观质量及尺寸偏 差的异议,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属于其他性能的异议,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如需仲裁,仲裁取样应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
回答时间:2012-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