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劳务公司的营业税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以下简称16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依照16号文件规定,对其营业税实行差额征收,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劳务公司或用工
一、劳务公司或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载明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工作)期限、岗位等事宜。
二、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就人员数量、劳动报酬、社会保险数额等事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三、劳务公司按派遣人员数量或代发劳动报酬和社保费用的一定比例向用工单位收取费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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