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下发《对口支援新疆城乡住房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安全经济、适用美观和兼顾民族风格的原则,对对口支援新疆城乡住房建设进行指导。 |
【中国幕墙网】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下发《对口支援新疆城乡住房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安全经济、适用美观和兼顾民族风格的原则,对对口支援新疆城乡住房建设进行指导。
推进新疆农村安居工程建设是2011年住房城乡建设部重点工作任务之一。《指导意见》按照“农村安居工程建设”和“城镇安居工程建设”两个部分,分别从“建设方式与规划选址”、“建筑设计”、“建筑标准和补助标准”等多个方面对对口支援新疆城乡住房建设提出了细化要求。
《指导意见》对农村安居工程建设作出定义,对口支援新疆农村安居工程建设是指新疆自治区农村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连队以下农牧民(工)户住房建设。提出农村安居工程建设应以农牧民(工)户为基本单位,以农牧民(工)户自建为主。特别强调避免大拆大建,指出农村安居工程建设应充分利用农牧民(工)户既有住房、村庄现有建设用地及各类设施,凡既有住房可安全使用或经改造后可安全使用的,原则上不得拆除重建;凡规划布局基本合理、选址不存在安全隐患的村庄,原则上不得实施整体搬迁。同时,对建筑面积与造价做出具体规定,安居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每户60平方米~80平方米,安居住房造价控制在每平方米800元,建房资金采取援建方支持、中央及地方政府补助、相关项目整合、农牧民(工)户自筹、社会捐助等多种渠道筹集。
为突出建筑的民族风格和乡土特色,《指导意见》在建筑设计方面提出要求。第一,吸收当地建筑和布局造型特征元素,在建筑尺度、高度、造型、立面风格、材质色彩等方面体现农村特色;在室内空间形态、材料、色彩和装饰图案等方面采用当地传统样式;第二,安居住房建筑立面色彩应与当地环境协调,墙体可用砖石、砌块做成清水墙或利用石膏等本地材料粉刷抹灰,体现乡土特色。注重采用本地材料和传统建造工法,选用建筑材料须符合健康住宅建设的标准要求。同时,在抗震、节能、室内设施、院落环境等方面也给出了具体技术指标。 【完】
推进新疆农村安居工程建设是2011年住房城乡建设部重点工作任务之一。《指导意见》按照“农村安居工程建设”和“城镇安居工程建设”两个部分,分别从“建设方式与规划选址”、“建筑设计”、“建筑标准和补助标准”等多个方面对对口支援新疆城乡住房建设提出了细化要求。
《指导意见》对农村安居工程建设作出定义,对口支援新疆农村安居工程建设是指新疆自治区农村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连队以下农牧民(工)户住房建设。提出农村安居工程建设应以农牧民(工)户为基本单位,以农牧民(工)户自建为主。特别强调避免大拆大建,指出农村安居工程建设应充分利用农牧民(工)户既有住房、村庄现有建设用地及各类设施,凡既有住房可安全使用或经改造后可安全使用的,原则上不得拆除重建;凡规划布局基本合理、选址不存在安全隐患的村庄,原则上不得实施整体搬迁。同时,对建筑面积与造价做出具体规定,安居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每户60平方米~80平方米,安居住房造价控制在每平方米800元,建房资金采取援建方支持、中央及地方政府补助、相关项目整合、农牧民(工)户自筹、社会捐助等多种渠道筹集。
为突出建筑的民族风格和乡土特色,《指导意见》在建筑设计方面提出要求。第一,吸收当地建筑和布局造型特征元素,在建筑尺度、高度、造型、立面风格、材质色彩等方面体现农村特色;在室内空间形态、材料、色彩和装饰图案等方面采用当地传统样式;第二,安居住房建筑立面色彩应与当地环境协调,墙体可用砖石、砌块做成清水墙或利用石膏等本地材料粉刷抹灰,体现乡土特色。注重采用本地材料和传统建造工法,选用建筑材料须符合健康住宅建设的标准要求。同时,在抗震、节能、室内设施、院落环境等方面也给出了具体技术指标。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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