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动建筑行业节约能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从上月起,台山市全面实施《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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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台山城区范围内所有房屋建筑工程和各建制镇区的商品房、
公共建筑工程,禁止使用红砖,全面推广
新型墙体材料,新建建筑节能不低于50%。
从今年4月1日起,江门地区施行《江门市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对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使用中的
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作了具体规定。《办法》规定,新建建筑应当严格执行
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达到节能不低于50%的
设计标准,降低
建筑能耗。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的,将要求设计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建设部门将不颁发施工许可证。
对于建筑物的验收,目前正式实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制度,建筑物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完成后,在建筑物竣工验收前,将由台山市墙改办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核实建筑节能的事实情况。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将会责令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未完成的,将不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该将所售房屋所采用的建筑节能措施及相关保护要求在房屋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并在出售时向买主明示。
根据《办法》规定,目前台山市城区及各建制镇的建设工程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
混凝土,必须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建设单位在申报项目开工前或续建项目开工前应当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预缴者可依据相关规定向原预征专项资金的主管机构申退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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