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米,也就是说,95%以上的新建建筑也属于高能耗建筑。为了更好地改善
公共建筑的室内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大力发展节能的公共建筑,2005年4月4日,建设部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了《公共
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该标准已于2005年7月1日在全国施行。
强制性条文“框”定建筑节能
目前国外标准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就是推行技术法规,在某种时候,这些技术法规有可能演变成市场壁垒。
在WTO的透明化原则下,中国要进入世界市场就得遵循他国技术法规的要求。建设部在标准化改革方面一直做着有益的尝试,如将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抽出,单独组成规范。
在《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以下简称《节能设计标准》)中,一共有10条强制性条文。以4.2.4条为例,该条要求: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0.70。当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小于0.40时,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0。
在建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墙体、屋面三大维护部件中,窗(包括透明幕墙)的热工性能最差,是影响室内热环境质量和建筑能耗最主要的因素之一。就我国目前典型的公共建筑维护部件而言,窗(包括透明幕墙)的能耗约为墙体的3倍,屋面的4倍,约占建筑维护结构总能耗的40%~50%。因此,加强窗(包括透明幕墙)的保温隔热性能,减少窗(包括透明幕墙)的热量损失,是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和提高建筑节能水平的非常重要的环节。所以本标准对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等一些关键参数做出了明确规定,并要求强制执行。
提出节能50%的目标
在《节能设计标准》中,提出了节能50%的目标。公共建筑能耗主要包括建筑围护结构以及采暖、通风、空调和照明用能源消耗。《节能设计标准》所要求的50%的节能率也同样包含这些范围的节能成效。
该标准提出的50%节能目标,是以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初期建造的公共建筑作为比较能耗的基础,称为“基准(Baseline)建筑”。“基准建筑”维护结构、暖通空调设备及系统、照明设备的参数,都按当时情况选取。在保持与目前标准约定的室内环境参数的条件下,计算“基准建筑”全年的暖通空调和照明能耗,将它作为100%。再将这“基准建筑”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参数调整,即围护结构、暖通空调、照明参数均按本标准规定设定,计算其全年的暖通空调和照明能耗,应该相当于50%。这就是节能50%的内涵。
标准所要求的节能50%的目标由改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提高空调采暖设备和照明设备效率来分担。实践经验表明,居住建筑达到节能50%的目标每平方米建筑造价不过增加建造成本的5%~7%(以北京地区高层建筑为例,约相当于增加成本75元~105元人民币),一般可通过节能效益在5年左右收回。公共建筑的情况要复杂一些,但大型公共建筑的造价要比居住建筑高得多,其能耗及用能费用也会高出很多,因而其节能投资回收期可望控制在5~7年左右,节能的经济效益是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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